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效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