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冒名顶替其驾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和冒名顶替行为人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