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