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校车使用单位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识的,处五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六个月。出租、借用、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千元的罚款。校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使用校车标识的,对校车使用单位处二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一个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