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第十九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二)驾驶未申领号牌的机动车;(三)冒领驾驶凭证或者机动车牌证;(四)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悬挂、遮挡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