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第十七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避让规定:(一)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三)驾驶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让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