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维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发现被维修车辆涉嫌交通肇事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