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的动力装置、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

擅自改装后的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