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机动车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二)擅自改变机动车的动力装置、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擅自改装后的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