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健全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河长责任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内河流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并落实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