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统筹,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和使用评估制度。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实行监督检查的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