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为本市重大发展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鼓励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强化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功能。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支持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本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