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梯队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新产品的产业技术攻关,补齐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和领域的短板。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科学技术研发与创新突破,参与产业政策、创新政策制定,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