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梯队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新产品的产业技术攻关,补齐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和领域的短板。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科学技术研发与创新突破,参与产业政策、创新政策制定,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