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机构,协同推进研究开发、应用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