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