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和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建立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重点产业、社会公益及前沿技术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