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林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林地开垦、砍羊柴、采挖移植树木、采挖树根、剥树皮、经营性采挖落叶及腐殖土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其中林地开垦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采挖落叶及腐殖土并处每立方米500元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砍羊柴、采挖树根、剥树皮致使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林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林地内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进入林地内牲畜数量处每次每只2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采摘野生乔木嫩芽的,没收并销毁非法采摘的乔木嫩芽,并按相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市场参考价格处非法采摘乔木嫩芽市场价格3倍罚款,损坏林木的,并按相关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处毁坏林木市场价格5倍罚款。非法收购、经营野生乔木嫩芽的,没收并销毁非法收购、经营的野生乔木嫩芽,并按相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市场参考价格处非法收购、经营的野生乔木嫩芽市场价格3倍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规定,未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损毁林地、草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罚款。逾期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但。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无植物检疫证明的木材、林副产品(枝柴等)及枝柴加工的木屑、木段、木片、颗粒等,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经营、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