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使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自治县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