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行业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导游人员资格培训,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业务,导游或者景区(点)导游不得擅自组团。旅游经营者应当参加旅游业务岗位培训,并组织其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