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导游人员资格培训,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业务,导游或者景区(点)导游不得擅自组团。

旅游经营者应当参加旅游业务岗位培训,并组织其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