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旅游景区(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在规定的地点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圈占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