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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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