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状况,编制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根据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林地保护、森林培育、林业科技攻关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