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林权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手续,建立权属档案,并按规定接受公众查询。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