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手续,建立权属档案,并按规定接受公众查询。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