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