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产品生产中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