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产地准出制度。凡在本县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承诺达标合格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没有承诺达标合格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农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除外。鼓励农民自种自养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农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在运销农产品出产地时应当具备标准化生产记录并随附承诺达标合格证。无包装的应当标识。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