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通过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