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本条例所称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蜜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水生动植物亲本、农药、肥料、激素、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植保机械、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