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第二十五条有效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属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建立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职教班),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劳动技能培训。对在本市普通高级中等学校、市属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学校应当减免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减免的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