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采取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增发补助金;
(三)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四)对因重大疾病、灾害、就学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未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五)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对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改造其住房;
(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八)其他扶助措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