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五)监督管理林地的开发利用,审核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签署意见;

(六)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国有林地、林木的产权登记等日常工作;

(七)监督管理林木、木材的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

(八)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监督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护林人员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