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

(一)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将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三)将公益林建设、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投资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林木基地和营造林木;

(四)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五)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