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订健身计划,提供场地、器材等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