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对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功能、用地定额指标、建设选址等规定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体育场地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规划体育用地的,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占补平衡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市、区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体育场地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