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开放、维护本住宅区的健身场地和设施,供本住宅区居民进行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