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