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