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及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