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订并完善本辖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