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一)连续二年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接入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线上约定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
(五)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