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