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二节 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