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七条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