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