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