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

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

具体奖金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