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