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归集和管理财政拨付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专用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关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区人民政府是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房屋征收及安置的责任主体,筹措轨道交通站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具体负责征地、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轨道交通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筹集本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