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出入通道,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预留。

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数量和口部地面用地面积与其用途不相适应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规划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面控制用地范围内和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专用通道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