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七条有效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有条件的,还应当与邻近的人民防空工程相连通,逐步形成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